普通清算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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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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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財產分配順序



    清算剩餘財產分配是企業清償僨務後的剩餘財產的分配原則,一般應按合同、章程的有關條款處理,充分體現公平、對待,照顧各方利益。淸算後各項剩餘財產的淨值,不論實物或現金,應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規定分配。其中,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投資各方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如為國有企業,其剩餘財產要上交財政。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如為實物財產的分配,其價值有差額時,按投資比例計算。如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合同又規定折舊完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則外方不再參加該部分財產的分配,僅在中方投資者之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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