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減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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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減刑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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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間減刑緩刑有哪些條件和要求?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
重大立功表現有: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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