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如何減刑 - 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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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如何減刑?條件是什麼?

很多人犯罪都是一時衝動造成的,有一些人會被緩刑執行,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局。那麼這些人是很希望減刑的,那麼執行緩刑的人的減刑條件是什麼?緩刑如何減刑呢?本站小編在這裏給大家整理出一份關於緩刑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一、執行緩刑的人減刑條件

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並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二、相關知識:緩刑執行

1、緩刑的執行流於形式,未能發揮緩刑考驗作用。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並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麼,對於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後,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遊手好閒、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對其加強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緩刑案件執行減刑制度的較少,鼓勵機制不健全。緩刑案件,因罪犯未被關押,無論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表現怎樣好,都很少有被減刑的,這不利於鼓勵罪犯積極改造。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實現不僅僅體現在罪犯不重新犯罪,還體現在通過勞教,罪犯人生觀上有所提升,道德行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還要成為一個講究社會公德的人。在緩刑執行期間,對錶現好、能夠改過自新、樂於助人、羣眾交口稱讚、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人,用減刑的方法予以承認和鼓勵,無異會對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對其他緩刑罪犯也樹立好的範例。

這邊文章具體説明了緩刑如何減刑已經減刑的條件。還對緩刑執行做出解釋,減刑制度在緩刑案件中還是比較少的,鼓勵機制不健全,所以,不利於罪犯積極改造。對於緩刑的人來説,如果他表現比較好的話,會得到減刑,是對他的承認和鼓勵。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緩刑如何減刑的知識,本站歡迎您來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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