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與乙公司有經濟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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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與乙公司有經濟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如何區分

認定合同詐騙罪,最主要的是應當劃清經濟詐騙與合同糾紛的界限。經濟合同糾紛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有具體履行合同的主觀目的,簽訂合同後, 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無法歸還對方當事人已經交付的財物或者其他的爭議。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簽訂合同為手段,從而達到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而後者不具有這種目的,主觀上是為了履行合同。


(二)採取的手段不同。


前者是虛構事實,設計騙局,簽訂合同是假,騙財是真;而後者簽訂合同則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具備一定的物質基礎。


(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


前者根本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合同;而後者則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


(四)合同所得財物去向不同。


前者往往將騙得的錢財大肆揮霍,或者將錢挪作其他非法經營之中;而後者則用於正常性經營。


(五)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由於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未履行;後者則是由於出現了行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由於經濟詐騙往往就是指的詐騙罪,因此涉及到經濟詐騙量刑標準的時候,其實主要也就是指的《刑法》中關於詐騙罪的量刑規定。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數額、情節做出處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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