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遵循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行政複議遵循原則是什麼
請問行政複議調解遵循原則是什麼?有什麼相關規定?
1、有實體法上的處分權。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書標的具有實體法上的處分權,是行政複議機關得以進行調解的基礎。所謂“處分權”,指當事人就複議申請標的,事實上有處分的可能,法律上有處分之權限,對於調解標的,有權作成有拘束力之聲明。一切調解的基礎以相關當事人擁有實體處分權為前提,不存在實體處分權就不存在調解。在行政複議過程中,行政機關為與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可以有條件地行使實體處分權,但必須限定在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內,不能為了達成調解協議而放棄法定職權。2、合法性原則調解案件既要遵循程序法的規定,又要符合實體法的要求,還要考慮合理性。雙方最終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同的行政行為和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使行政複議的調解受到限制。法律中有明確限制性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協商,法律沒有限制性規定的,調解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羈束行政行為一般不宜適用調解,法律規定了明確的行為要求,行政機關不存在自由選擇的可能,自然也無處分權。一旦調解,將對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如有固定標準的行政徵收行為引發的複議,則不宜調解。行政複議的根本目的,行政複議調解遵循原則是通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這種監督功能和保護功能應是統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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