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遵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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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遵循原則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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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原則包括哪些


1. 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最基本的行政處罰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在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內涵就是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根據這一規定,處罰法定原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處罰設定權法定。處罰設定權法定是指哪些法律規範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及其設定哪些種類的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二,行政處罰依據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受處罰行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均不受處罰。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依據,否則,行政處罰是違法的,應屬無效。行政主體對於法定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定處罰種類和內容進行處罰。處罰要求實體合法。


三,行政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權力,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體行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職權範圍,不得越權或者濫用權力。


四,行政處罰程序法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如,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處罰無效。


2. 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公正在制度上體現為:一是要防止偏聽偏信;二是要使當事人瞭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予其申辯的機會;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公開在制度上體現為:一是要求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開,凡是作為處罰依據的規定應當是事先公佈的;二是要求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要公開,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3.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減少和消除違法行為,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處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但是,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做出行政處罰的,雖然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但並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需要指出的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罰。


4. 保障相對人權利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該原則又被稱為“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5. 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的內部活動和外部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防止“暗箱操作”和濫用處罰權。為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一系列的體現職能分離的條款。其中包括: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此外,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規定,也體現了監督制約原則的要求。


6. 一事不再罰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首次確立該原則,嚴格來講,在我國是實行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基本內涵是,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個(次)以上的同類(罰款)處罰。確立這一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法律規範之間的設定衝突,防止重複規定處罰和濫施處罰,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實踐中,由於各種法律規範的複雜、交錯規定,致使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律規範條文,從形式上看,構成數個違法行為時應當如何處理處罰問題就相對比較複雜。

一事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一旦出現規範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

(1)合併處罰。在法定並處的情況下,因可以並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並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後,並可以採用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書。

(2)一事多層罰。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可以採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3)一事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

(4)一事多行為。某一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單位分別作出處罰;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以一個違法行為作出一個處罰。


7. 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要求立法所設定的違法行為與行政處罰相適應,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輕重適度。即重過重罰、輕過輕罰,準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採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符合比例法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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