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個人 - 債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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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內個人債務的範圍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逃避夫妻債務提前預防夫妻債務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可以説在沒有關內約定的情況下,對於已經形成的夫妻債務,自己想方設法的試圖逃避的這種做法,債權人完全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甚至於讓法院採取強制性的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