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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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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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中有哪些無效條款


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無效條款一般有:

1、民間借款合同違反《合同法》關於利率的有關規定,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借款合同的利息條款以法定貸款利率的上限為標準加以確定。

2、民間借款合同中規定有複利條款。根據前述有關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民間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的,屬於複利條款,該條款是無效的。如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均不受合同法和保護。

借款給他人時,不僅要簽訂借款協議,以便在討債時有據可依,還要仔細斟酌借款協議的內容,確保借款協議符合法律規定,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至於借款協議中無效的條款,這是當事人在實際籤合同的時候需要格外注意的。對此,若是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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