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賠償責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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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賠償責任離婚
離婚過錯賠償的舉證責任

婚姻法第46條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民事訴訟中提出證據的責任主要由當事人承擔,其中多數舉證責任歸於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負責舉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涉及“第三者”的案件多數為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中與婚姻家庭關係有關的重婚案件屬於自訴案件(1998年《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故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第三者”案件的舉證責任應由當事人承擔。


對於婚姻受害方來説,婚外情的賠償不僅是物質上的補償,更是對精神上的撫慰。但此時畢竟是自己的配偶有過錯行為,從而導致夫妻最終離婚的。即使要索賠也不能向第三者索賠,而應該是向有過錯的配偶索賠才行。而在離婚的過程中,也是可以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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