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財產糾紛原告陳述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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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糾紛原告陳述詞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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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糾紛原告陳述詞

代理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任命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市××律師事務所接受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原告xxx訴被告xxx遺產繼承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到庭參加訟訴活動。

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代理人認為,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得到貴院的支持。為此,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在評議時參考。

一、對於本案訴爭房屋,原告有法定繼承權。原告與被告均是本案訴爭三間磚房的被繼承人的兒子,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沒有留下遺囑,所以原告應按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三間磚房。

二、原告應繼承本案訴爭房屋產權的份額。原告對生母及生父盡了贍養的義務。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表明,生母及生父在世時,原告一直平均每月都給父母寄生活費,根據當時烏蘭市羣眾的一般生活水平,平均每月需要30元生活費,而原告就負擔了15元即一半的生活費。而且,生父在退休之後還有一些零星收入,所以被告每月負擔的生活費可能不足一半。根據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原告應當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法定繼承份額。

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處分繼承房屋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法定繼承權。根據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父母過世後,原告一直沒有與被告商議繼承房屋之事是由於當時父母剛過世,而且被告一家生活有些困難,所以對繼承的三間磚房並沒有進行分割,即是原告應當是三間磚房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三間房屋出賣,賣得17500元的價款全部佔為己有,所以侵犯了原告的法定繼承權。

四、原告應當取得房屋出賣價款百分之五十的份額。由於該訴爭房屋系不動產,根據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處分不宜分割的繼承房屋,應按共有方法給予原告百分之五十的價款。

五、被告有修繕房屋的義務。在父母過世後,被告一直在三間磚房裏居住,即是原告應繼承的份額也被佔用着,原告並沒有居住在三間磚房裏,所以修繕房屋的義務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貴院的支持,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聖神與莊嚴,請求貴院依法公正審判,作出裁判。

原告代理人:xxx

x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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