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必須去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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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必須去法院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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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須去法院嗎


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有的心平氣和,有的則鬧得天翻地覆。根據當事人對待離婚的態度,婚姻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兩種不同的方式來解決。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協議離婚有兩種,一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通過行政登記程序離婚,也叫登記離婚;另一方是一方提出離婚,經過法院的調解,雙方達成合意的離婚。

因此,離婚不是必須要去法院,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方式辦理離婚。下面具體講述一下協議離婚的相關條件和程序。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據此可知,辦理協議離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雙方對於離婚必須是自願,即都願意離婚;

2、當事人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或雙方是精神病人的不能協議離婚;

3、對子女撫養以及撫養費的承擔與支付已達成一致意見;

4、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債務的清償等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5、協議離婚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即該婚姻是經過登記的,那些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被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不能依行政登記程序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要求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去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須提供法定的證明、證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登記機關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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