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必須本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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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必須本人去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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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必須本人去嗎

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離婚必須本人去嗎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以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為原則,在當事人能夠表達自己意思的情況下,出庭應訴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不能僅由訴訟代理人進行代理。同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也規定,原告在經傳票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結合這兩條法律規定來看,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簽收法院的開庭傳票後,如果確實有無法到庭的客觀事由,應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處理。沒有特殊情況或者有特殊情況而事先又未提出書面意見,那麼可以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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