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終結管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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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終結管轄錯誤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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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管轄的民事案件,何時審理終結

需要重新計算。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所以需要先明確此處的兩種情形具體指什麼。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可以看出,上述不計入審限的情形就是指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而不計入審限的實質意思就是將移送管轄之前的時間給剔除。質言之,民事案件中存在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辦案期限需要重新計算。最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述民事案件關於審限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行政案件。綜上所述,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辦案期限需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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