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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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工程逾期竣工違約責任如何追究

在當事人適用《建設工程示範文本》的時侯,對通用的違約條款做具體處理時,沒有按照要求在專用的條款中對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做出具體的約定,而造成合同對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


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理,應當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中的第七章違約責任中對此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其中規定,發包人的解除權對於承包人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規定可以解除合同。


第10條規定解除合同之後的處理原則規定建設的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後,對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其質量為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而對於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但是質量不合格的,則需要參照其解釋的第三條規定來做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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