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時籤當天的日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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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時籤當天的日期嗎
補籤勞動合同補籤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但在一些省市,對補籤合同二倍工資有特別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補籤視為合意,不予支持。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的介紹相信您已經有所瞭解,補籤日期是補籤勞動合同當天,勞動合同法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滿一個月沒有簽到勞動合同的話從下個月起需要支付工資的兩倍,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按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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