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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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認定問題
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構成合同詐騙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查明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或者騙取的財物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就不構成犯罪,只能按合同糾紛處理。


2.正確區分合同詐騙行為與合同糾紛的界限。


二者的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並且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也可預料其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在合同訂立時有履行能力,但在簽訂合同後,由於種種事由而喪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仍然以上述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應當作為合同詐騙犯罪。但如果是本來有履行能力或本來可以有履行能力,簽訂合同後雖經努力,卻仍然由於某些原因無力履行的,則應作為合同糾紛處理。


3、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二者在本質上都是詐騙行為,都有詐騙的故意。區別的關鍵在於:


(1)犯罪時問不同。本罪發生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而一般詐騙罪沒有具體的時間、條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體規定的五種方式之一;而一般詐騙罪卻沒有具體的行為方式限制。


4、關於詐騙數額的計算。


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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