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犯罪既遂問題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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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信詐騙犯罪既遂問題如何認定?

電信詐騙犯罪既遂問題如何認定?

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既遂未遂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失控説”,認為應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物的控制為標準,失去控制的為既遂。二是“控制説”,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經取得對被騙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已實際控制的為既遂。三是“失控加控制説”,認為應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物的控制,並且該財物是否已置於行為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為標準,被害人失去控制並且行為人實際控制的為既遂。

在電信網絡詐騙中,以“控制説”作為區分犯罪既遂未遂的標準更加合理,也即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標準,控制的是既遂,沒有控制的,是未遂。而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物控制應作為犯罪是否成立的標準。也即被害人失去控制的,可以認定為詐騙罪成立,沒有失去控制的,行為人不成立詐騙罪。

二、電信網絡詐騙共同犯罪成立的時間標準

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這裏的犯罪行為既可以是正犯行為,也可以是幫助、教唆、組織等共犯行為。可以看出,除了繼續犯以外,其他類型犯罪行為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均要求在犯罪既遂之前。由於幫助行為是使正犯者的實行行為更為容易的行為,如果實行行為實行終了便不會有幫助犯的存在空間,另外,幫助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求其與犯罪既遂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否則也不能構成幫助犯。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如果二人以上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存在事先通謀,不受上述時間節點的限制,即二人以上事先通謀,犯罪既遂後提供幫助的,也成立共同犯罪。

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罪數問題

2016《意見》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與關聯犯罪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解決了實踐中的爭議問題。

(一)數罪併罰的特殊牽連犯

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並罰。

這一規定實際上將作為手段行為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目的行為詐騙罪並罰。這與牽連犯的處罰原則不符,屬於特別規定,應重點記憶。且所有的電信詐騙關聯犯罪中只有這一個數罪併罰,體現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

(二)擇一重處罰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觸犯下列罪名時,應擇一重處罰:(1)擾亂無線電通訊掛曆秩序罪;(2)招搖撞騙罪;(3)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4)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近幾年中隨着電信和網絡的不斷普及,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使用電信和網絡進行交易,那麼其中也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電信的隱蔽性對他人實施財物詐騙行為,當出現了財物詐騙行為後不僅會侵犯到其他公民的財產安全,同時也是會給社會大眾的治安造成一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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