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權的權利用盡原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發行權的權利用盡原則
權利原則

草案之所以明確規定公眾有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而不僅僅只是將信息公開,當作政府機關的一種辦事制度,主要是針對目前各種形式的公開實踐中所反映的問題。如果信息公開僅僅只是一種辦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隨意性比較大,實施中缺乏保障與制約,將信息公開當作一項權利處理,不但與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慣例相符,而且也使整個制度設計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條規定是整部條例的基礎和基石,在一些國家與地區,很長的時間內也未曾將信息公開當作公眾的一項權利進行處理,其結果是制度的實施效果非常不理想,並招致大量的批評,如歐盟與新 西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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