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的手續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1W
收養小孩的手續是怎樣的
收養小孩的手續是怎樣的
1、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
2、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3、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
4、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5、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6、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7、收養關係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 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户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8、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