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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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勞動仲裁
青浦區如何查詢勞動仲裁是否立案
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青浦區如何查詢勞動仲裁是否立案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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