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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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會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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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會偏向企業嗎

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看證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仲裁,是為員工服務的部門,不會偏向一方。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仲裁員有受賄的違規情況,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是有用的。勞動仲裁是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保護,法律不會偏向任何一方,不存在偏向用人單位的説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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