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實際工資與繳費基數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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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實際工資與繳費基數有差別
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時,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結算工傷待遇應以實際工資為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那麼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其實際工資一致,在計算工傷待遇時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也應該是一致的。但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或者經辦機構徵繳技術原因,用人單位沒有或沒能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少繳工傷保險費導致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是不爭的事實,對因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差額所致工傷待遇差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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