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安置房協議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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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安置房協議書怎麼寫
安置房回購協議書
1、2015年1月24日福州市政府下發了《關於福州市統購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購安置協議指導意見(試行)》該意見稱市民手頭有多餘商品房或安置房可以賣給政府,此舉解釋為政府購房直接用來安置無房羣眾該政策出台背景是政府無法按期完成棚户區改造任務同時還要向社會提供急需的安置房而通過回購市民多餘住房實際起到一箭雙鵰作用一方面滿足安置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活躍住房銷售最終達到消化住房庫存目的

2、首先是棚改資金。據世聯行有關人士測算,根據2014年6月國家開發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好棚户區改造貸款資金的通知》,回購商品房作棚改的安置房總投資的比例可以達到40%(此前這一比例僅為20%);而住建部提出2015年棚户區改造資金將不低於5000億元,若按40%的貨幣補償計算,今年將有近2000億元的資金用於回購商品房,形成近100億多萬套商品房的需求。對於回購價格,需要多方協商。一方面價格要優惠,老百姓要得實惠,另一方面開發商要保持合理利潤,需要幾方的平衡。

3、政府回購價格就是政府收購市民手頭多餘商品房或者安置房的價格。

近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項目有關税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0]42號),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安置住房有關税收政策進行了明確。該通知共分八點,涉及印花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個税種。税務網校政策解讀欄目對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優惠政策進行了以下分析解讀: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同時,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税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徵。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税。同時,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税。

2、個人購改造安置房享優惠

(1)對於個人,頭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計徵契税;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減半計徵契税。

(2)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及因拆遷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税和契税減免。

3、“棚户區”和“棚户區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謂“棚户區”是指國有土地上集中連片建設的,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棚户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户區改造規劃的建設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户區被拆遷人簽訂的拆遷安置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拆遷人的住房。

特別提醒:該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税款可在納税人以後的應納相應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税。以上是安置房回購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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