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安置房回購協議簽訂的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回遷安置房回購協議簽訂的原則是什麼?

回遷安置房回購協議簽訂的原則是什麼?

回遷安置房回購協議簽訂的原則是:公平自願的與安置房進行協商簽訂。政府推出了安置房回購新政,以自願參與的原則,對拆遷户多餘的安置房進行回購。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户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户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户,也包括徵拆遷房屋的農户。隨着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儘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拆遷過程中,平均每户拆遷户能分到兩套房,很多人往往會空餘出一套住房。與此同時,由於拆遷安置建設週期長,許多新增加的拆遷户又要騰倉很長時間才能分到房。為此,政府推出了安置房回購新政,以自願參與的原則,對拆遷户多餘的安置房進行回購。

二、一般安置房認領需要哪些手續呢

辦理拆遷安置房房產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收原件);

3、拆遷安置協議及已回遷安置證明(收原件);

4、查檔證明(收原件)。

回遷安置房回購是政府部門為了對土地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可能對之前的安置回遷房進行重新徵收利用的情況,其拆遷政策與正常的拆遷程序並沒有什麼不同,具體的賠償情況也應當根據政府的相關補貼政府來進行落實,另外,涉及到安置房回購的補償應當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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