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房拆除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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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房拆除補償標準
農村土房拆除補償標準
農村的土房建設在集體土地上,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式有: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和另行劃批宅基地建房三種方式,補償內容和補償標準分別為: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即對被拆遷人的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搬遷安置房費用全部採取貨幣方式計算補償金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標準為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之和。農村土房實際能獲得的徵收補償款需結合地方性規定、被拆遷房屋結構、房屋內部裝修情況、重置成新價來判斷。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的基本標準是相同地段按面積最低“拆一還一”,即拆遷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為交換,用作對被拆遷房屋的補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3)另行劃批宅基地建房
這種方式是指拆遷人按照規定的程序對被拆遷人另行劃批宅基地,並補償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同時,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房屋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具體包括物品搬遷運輸費用、人員臨時安置費用,因產權調換導致未能在拆遷補安置協議約定期限內交付置換房屋的,還應當根據過渡期限向被拆遷人支付安置過渡費。
3、搬遷獎勵費用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鼓勵被拆遷人儘快搬遷,保證按期完成徵收工作,通常會在具體徵收項目中制定一定的補助獎勵政策,具體獎勵辦法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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