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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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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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怎麼分割




    1、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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