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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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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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對夫妻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進行的分割,以不分割為原則,可分割為例外。例如夫妻中的管理財產的一方,如果其不經另一方同意就私自隨意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而另一方由於各種原因而不想離婚的,或起訴了法院不允許離婚的,可以申請在不離婚的情況下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是一種特例,因為假如不能離婚也不能進行婚內財產分割的話,一方只能看着另一方隨意處置,這樣就嚴重違背了夫妻雙方公平平等的原貝所以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婚內夫妻財產分割。同時還有在一方有能力卻不願去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申請婚內財產分割,法院應同意其申請。

結婚之後繼承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不過要是被繼承人有明確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遺產的話,在即使是在婚後繼承的遺產,也應該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之後若是夫妻解除婚姻關係,就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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