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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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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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口頭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應該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 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合同是否適用地域管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曾明確規定口頭(原稱口頭購銷合同)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民訴法第二十四條是有關合同糾紛的一般管轄規定,如無司法解釋或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外,在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時,應適用這一規定。司法解釋只規定口頭購銷合同不適用履行地管轄,並未對其他類型的口頭合同作出特別規定,因而其他口頭合同問題仍應依照民訴法第二十四條適用履行地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而,口頭借款合同的效力為我國法律所認可。口頭借款合同往往對合同的履行地不作明確約定,來信諮詢的情況亦是如此,在此情形下首先要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由此,與借款合同有關的還款糾紛的履行地自然在債權人(出借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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