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糾紛管轄異議要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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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因此,也建立了口頭合同。合同糾紛一般有三種情況:一般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一般管轄權是指合同糾紛通常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共識管轄或約定管轄,是指合同糾紛或產權糾紛發生前後,雙方選擇以協議方式解決爭議的管轄權法院。但是,由於這是一項口頭協議,所商定的管轄權不能適用。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也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改變管轄權。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排他性司法管轄區具有優先權、排他性和強制性。因此,當口頭合同具有管轄權問題時,如果合同內容符合直接適用的專屬管轄權,則適用專屬管轄權。

口頭合同糾紛管轄異議要怎樣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合同當事人書面或其他產權糾紛可以選擇選擇被告住所的地方,地方合同執行,合同簽訂的地方,原告住所的地方,主題的位置,實際上與爭議有關的人民法院的管轄地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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