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判拘役是實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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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判拘役是實刑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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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察院批捕後會判實刑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具體來説,如果説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説,被批准逮捕並不是説一定會判處什麼樣的刑罰,而判處緩刑的話,要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符合相關的規定。不管檢察院是否批捕,對於後期判緩刑或實行的話並沒有實質性的影響。檢察院批准逮捕主要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如果法院審理查明符合緩刑的相關條件,依然可以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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