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拘役是實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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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拘役是實行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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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拘役3個月是馬上執行嗎

法院判三個月拘役,是立即執行進去。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1、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2、拘役的適用對象

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3、拘役的期限: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數罪併罰拘役不超過1年

4、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裏所説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針對一些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輕微的一種處罰方式,特點之一是短期的限制人身自由,但是無論拘役多長時間,行為人都是在個人檔案上留下了污點,對於以後的事業等都是會造成很嚴重的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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