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 -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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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説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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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預包裝沒有中文標籤是哪一條

第四十二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釋義】本條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籤應當標明的內容。  食品標籤,是指在食品包裝容器上或附於食品包裝容器上的一切附籤、吊牌、文字、圖形、符號説明物。食品標籤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被標識食品的名稱、配料表、淨含量、生產者名稱、批號、生產日期等進行清晰、準確地描述,科學地向消費者傳達該食品的質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飲用説明等信息。  之所以要加強對預包裝食品標籤的管理,一是為了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要,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廣大消費者可以藉助食品標籤來選購食品。通過觀察標籤的整個內容,瞭解食品名稱,瞭解其內容物是什麼食品,是由什麼原料和輔料製成的,以及生產廠家和質量情況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性能、規格、主要成分等有關情況;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產品質量法要求生產者要標識“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可見,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食品經營者的義務。二是生產者和經銷者的需要。他們通過標籤來擴大宣傳,讓廣大消費者瞭解企業和產品;同時,不同生產企業以自己特有的標籤標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的標籤食品。三是出口和國際食品行業技術交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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