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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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標準有哪些

食品安全標準有哪些

1、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籤、標識、説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7、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衞生要求。

二、食品安全的修訂程序

1、制定標準研製計劃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並公開徵求意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對審查通過的立項建議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或者修訂規劃、年度計劃。

2、確定起草單位及起草標準草案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標準起草單位的確定應當採用招標或者指定等形式,擇優落實。一旦按照標準研製項目確定標準起草單位後,標準研製者應該組成研製小組或者寫作組按照標準執行定計劃完成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制定過程中,既要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風險評估結果及相關的國際標準,也要充分考慮國情,注重標準的可操作性。

3、標準徵求意見

標準草案制定出來以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公開徵求意見。完成徵求意見後,標準研製者應當根據徵求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該委員會由衞生部負責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召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對送審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進行審查。委員會由來自於不同部門的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社會團體可以參加標準審查會議。

4、標準的批准與發佈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涉及國際貿易的標準還應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的義務,最終由衞生部批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後,由衞生部編號並公佈。

5、標準的追蹤與評價

標準實施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並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同級衞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也應當根據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

食品安全標準有哪些?食品安全標準中對食品內的微生物以及造成人體身體健康的成分做了限量的規定,而且對於食品安全添加劑的種類和用量是有一定要求的。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時候,會向廣大的人民羣眾爭取意見,然後有關部門的人員進行綜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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