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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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

第七十一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衞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第七十三條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七十四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衞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衞生處理,並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七十五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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