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胎被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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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被收社會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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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第一胎 不再徵社會撫養費



    1、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續了36年的獨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終結。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前後,都有規定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另外,《婚姻法》第25條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上述法律,一方面沒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權,另一方面保護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權。


    2、但是,對未婚人士生育權的規定較為寬泛、模糊,忽略甚至明顯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權的法規和行政行為時有出現。比如,根據2014年3月27日通過並開始實施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同時第五十三條又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上一年當地城鎮居民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説,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也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3、對此,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做出了調整。2015年12月30日上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了新修正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規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明確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

嚴格來算未婚生子不屬於超生,但是要儘量在孩子出生前辦理好結婚登記以及生育證,保證孩子的合法權益;總體來説國家保護每一個人的生育權,包括未婚生育,但是法規並不支持未婚生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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