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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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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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人責任

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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