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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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

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很多人是生意人,所以要籤很多協議,可能自己做得不是很大所以合作伙伴的合同履行能力也不能得到保證,此時就涉及不安抗辯權,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係,本站網小編整理了“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係”的內容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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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辯權,請問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和行使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
  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
  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
  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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