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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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必須具有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了這些事由。從該條規定的精神上來看,不安抗辯權的抗辯理由必須是合同成立後所發生的事由,如果在合同訂立時即具有這些事由,先為履行義務一方如不知情,可以援用欺詐、錯誤進行抗辯,尋求救濟;如果明知這些情況而仍簽訂合同,以身犯險是意料之中的事,就沒有給予不安抗辯權保護的必要了。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市場競爭異常激烈,市場行情瞬息萬變,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既具有機遇,又充滿風險。因此,訂立合同與履行期屆至時難免發生此一時彼一時的現象。如經營者的經營狀況在履約時發生嚴重惡化,致使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有先為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援用不安抗辯權。該事由對於相對人經營狀況有着程度上的要求,即須達到“嚴重惡化”的程度。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在專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既然相對人有逃避債務的惡意,對於先為履行義務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限制就應該放寬,原則上只要有此類行為,不問程度如何,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大眾對經營者商業信譽狀況的評價。如果相對人在經濟交往中屢屢違約,不講信用,也可以構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事由。

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上的區別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成立的條件的區別

不安抗辯權行使成立條件要求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安抗辯權的理由有很多種,最主要的就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要滿足其中的一條,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利這一條來進行抗辯,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就是為了確保案件更加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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