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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中止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中止貫穿於行政訴訟各個階段,它不僅能夠保障訴訟活動程序正常,還能夠確保訴訟活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最終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權威目的。

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中止的規定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司法解釋中還有一些需中止的事由是: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牴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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