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造成損失僅有實際損失嗎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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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造成損失僅有實際損失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無效造成損失僅有實際損失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無效造成損失賠償的性質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基於締約過失責任所主張的損害賠償僅限於“信賴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害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
所受損害又稱直接損失,是指既有財產的減少,如締約費用(如為簽訂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費、諮詢費等合理費用).準備履約費用(如為履行買賣合同而租賃倉庫支付的租金等合理費用);
已付金錢產生的利息等。若合同成立一段期間後又被認定無效,且一方在合同成立後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的,則這方實際履約的費用也應算作所受損害而得到賠償。
所失利益又稱間接損失,是指既有財產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喪失了與第三人另行締約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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