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造成的損失如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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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導致的經濟損失,受害人可以向瀆職的責任人提出賠償的要求。
我國《刑法》規定的瀆職,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瀆職,因為瀆職行為,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申請賠償,這個有法律依據。
一是刑法的一般規定。
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賠償刑事犯罪造成經濟損失的內容和有關程序。在遭受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時,無論什麼原因,都可以提出要求責任人賠償的申請,可以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是單獨的民事訴訟。
二是民事法律的規定。
這個比較寬泛,只要是侵權行為的結果,行使侵權行為的人都要承擔賠償的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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