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賠償問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按照我國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擁有財產。如果未成年人有財產,賠償費用應優先由該財產支付。而要讓未成年人承擔賠償責任,就應在訴訟過程及判決書中明確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原告監護人父親民事賠償的規定是什麼?對於未成年人來説我們一般認為其無民事能力,那麼對於其沒有民事能力但是有相關財產積蓄的話就不需要由監護人來進行賠償,而是由其自身財產進行賠償,不夠的話有監護人補上剩下賠償或全額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