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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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
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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