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財產因公司債務被追加執行 - 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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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財產因公司債務被追加執行 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怎麼處理
股東財產因公司債務追加執行 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怎麼處理
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者合夥型聯營企業,無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後,新的合夥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三種形式,其中,對前兩種形式的合夥人追加執行沒有疑問;對於有限合夥的合夥人追加執行之後,該合夥人應當在出資範圍內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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