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合夥聯營企業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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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合夥聯營企業怎樣處理
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者合夥型聯營企業,無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後,新的合夥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三種形式,其中,對前兩種形式的合夥人追加執行沒有疑問;對於有限合夥的合夥人追加執行之後,該合夥人應當在出資範圍內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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