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司法鑑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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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司法鑑定的原則
司法鑑定的鑑定原則
  一、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二、司法鑑定獨立性原則。  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是由於科學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和鑑定結論的證據要求所決定的。從本質上講,司法鑑定活動是鑑定人提供證據材料的活動,這種活動必須獨立進行,才能有利於鑑定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真實性、公正性。鑑定活動的獨立性是鑑定結論客觀性和公證性的保證。司法鑑定活動的獨立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要相對獨立,社會鑑定機構必須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偵查機關內設的鑑定機構應當與偵查業務部門分離;鑑定人的活動,包括鑑定方案的制訂、鑑定的實施、鑑定結論的出具、鑑定人出庭質證等必須獨立進行,司法機關和鑑定機構負責人不得暗示或干預;  2、鑑定人必須在鑑定機構執業,鑑定機構對鑑定實施日常管理,對鑑定人的活動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預鑑定結論,不能要求或暗示鑑定人出具某種結論。鑑定活動不受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擾,訴訟當事人干擾鑑定活動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司法鑑定機構之間是平等的、獨立的,相互間無隸屬關係,鑑定結論不受相互制約和影響,無服從與被服從關係(當前局部地區規定對鑑定結論實行“複核鑑定”與“二鑑終局制”等均與獨立性原則相牴觸);  4、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的活動應對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蔘加鑑定,對鑑定結論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鑑定書上分別註明不同意見的人數及其理由。鑑定過程中,任何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鑑定人的活動。鑑定結論實行鑑定人負責制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辦法強行統一。  5、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與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兩者並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其共同目的在於確保鑑定活動及其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我國許多司法鑑定法規、規章中,都有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訴訟當事人、鑑定委託機關監督的規定。  司法鑑定監督貫穿於鑑定活動的全過程,體現在各個方面。如對鑑定程序合法性的監督,對鑑定標準、鑑定文書規範性的監督,對鑑定人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監督等。  三、司法鑑定客觀性原則。  司法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活動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如果鑑定結論是虛假的,鑑定活動就無客觀性可言。如果鑑定結論具有片面性,説明鑑定活動客觀性差。鑑定活動的客觀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必須秉公辦案,不徇私情。不受案情、人情、私利、內外干擾等因素的影響偏離科學鑑定的軌道,這是做到客觀鑑定的前提,也是堅持鑑定活動客觀性的思想保證。  2、司法鑑定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自覺接受法律監督,這是堅持鑑定活動客觀性的法律保證。違法鑑定,很難達到客觀要求。  3、司法鑑定必須堅持科學方法和科學標準。鑑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複製等要符合科學要求;鑑定材料的數量、質量要符合規定的鑑定條件;鑑定的步驟要符合科學原則;鑑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備科學性、有效性、先進性;鑑定結論要符合科學標準;鑑定原理必須獲得科學與法律的確認。鑑定結論不符合科學標準,就是沒有科學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觀、不真實。鑑定結論沒有科學性,就是沒有客觀性;  4、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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