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一、 申報工傷賠償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工傷認定
(1)由單位在事故後30天內向勞動局申報工傷,有工傷認定書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然後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2)如果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報:工傷職工個人應在事故後一年內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鑑定結果後按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2、如果單位沒為職工交工傷險:由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同上。
3、關於申請工傷認定和索要工傷賠償: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二、申請材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或《確認意見書》複印件、《鑑定結論書》複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户卡(折)複印件;
(三)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原始票據;
(四)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攜帶《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複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原始票據;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或用工登記名冊複印件以及工傷職工負傷前12個月的工資性收入憑證;
3、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已發生變化的,企業單位的需攜帶承繼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文或分立、合併及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的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商調函》;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組織調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5、申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工傷職工,需攜帶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需攜帶註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情況説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若屬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等)原件及複印件;
(3)、若屬於45週歲以上女性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該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情況説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五)用人單位若提出已墊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由工傷職工簽收的已墊付的相關憑證;
(六)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用人單位申領的無需攜帶)。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複印件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個人辦理的,材料複印件由本人簽名。
工傷認定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對於具體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是基於實際的傷害情況而定的,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傷殘情況的,還需要對傷殘的情況進行等級鑑定,最後的賠償與傷殘鑑定等級也是有非常大的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