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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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起訴狀
一方下落不明怎麼離婚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係提供法律依據。


宣告失蹤最主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被宣告失蹤的人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下落不明意味着公民離開居住地,沒有任何音訊。如果只是離開了本地,但是有人還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隨意宣告失蹤的。兩年時間的起算由公民音訊全無的第二天開始。


法律規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張先生作為丈夫,是可以申請宣告他的妻子失蹤的。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據此規定,張先生應當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妻子為失蹤人,然後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時,法院一般情況下,會依法判決離婚的。


如果配偶因為某種原因失蹤或者下落不明,已經不需要再等待兩年的時候,也不需要再經歷宣告失蹤的流程,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如果您對配偶失蹤之後的離婚程序,還有疑問的,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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