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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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下落不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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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怎麼起訴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法院用公告送達,可以進行缺席審判。nn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n(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n(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n(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n(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n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n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nn注意僅限於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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