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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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有
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有哪些

我國,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包括:專業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的“專利管理機關”,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這裏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沒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侵權的第一審法院。


專利侵權的賠償金額的認定需要根據專利侵犯的犯罪事實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社會影響來進行認定,涉及到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和調查取證一般要通過專利管理機關的認定來進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專利侵權可能導致當事人的專權以及形象受損,還需要對相關的損失進行認定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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